一、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遇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或情况需要,可以临时召开会议。召开会议时,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,大会决议方为有效。
二、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正副主席主持。
三、职工会闭幕期间,由主席团行使教职工民主监督的职权,履行其职责。
四、教职工大会每年至少一次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,对报告进行讨论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五、教职工大会有权对我院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质询,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表扬,嘉奖,晋升或批评,处分,免职。
六、教职工大会的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的工作和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,广泛听取意见,经大会主席团审议提请大会讨论通过。
七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院教职工公布,接受群众监督。
上述七条制度,随学院的发展情况,随时修正,并及时交院职工大会审定通过。
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
2012年7月